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109,壢秩聲,3,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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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聲字第3號
移送 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異 議 人 簡庭郁
蕭清蓬
朱美芳
林得浤
陳景發
曾秀美
朱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 關於「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項下欄位「王明淇」之記載,應更正為「朱冠霖」。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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