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89,壢簡,1548,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五四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行政院勞委會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台九十勞職外字二二0九九五號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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