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89,壢附民,15,200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一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吳麗惠
法官 劉佩宜
法官 黃若美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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