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秩,70,2001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七О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中警分刑字第一八九七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保險套壹個、潤滑液壹瓶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凌晨一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一五三號。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