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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七六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中警分刑字第一八九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甲○○意圖得利,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晚間六時許及同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許,各在桃園縣桃園市、中壢市○○路某賓館,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姦,每次代價為新台幣三千元。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警訊自白。
(二)經警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一五三號六樓蓮園旅館五一○室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一個,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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