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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七七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四日平警分刑秩字第一二六四六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保險套壹個沒收。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十八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意圖營利與人姦,每次新台幣八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保險套一個。
三、扣案保險套一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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