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秩,86,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八六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中警分刑字第二二二八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某賓館。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意圖營利與人姦,每次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經被移送人於警訊坦白不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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