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226,2001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家庭暴力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蔡昭文右側頸部淤紅為七乘以五公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被告為被害人蔡昭文之子,故意傷害蔡昭文之身體,屬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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