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268,200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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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六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天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佳叡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七、三六二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天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又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又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又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又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元。

甲○○法人之受僱人,連續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本案外籍勞工JUWARNI MARZUKI及SUALOKO SUPAELI之就業許可,均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而失效,外籍勞工SIMANJUMTAK RICHARD係未經聘僱許可(公訴人誤為他人合法聘僱逃逸而許可失效)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台九十職外字第六一五0八號函附卷可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高志陽先後五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情節較重之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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