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28,2001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火車往來客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台灣鐵路通用定期票桃園--中壢月票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意圖供行使之用,利用電腦掃描器掃描其購買之台灣鐵路通用定期票桃園--中壢月票輸入電腦並修改有效日期及發售日期後列印再加以護貝之方式,偽造扣案之台灣鐵路通用定期票桃園--中壢月票一張(公訴人誤為變造)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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