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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九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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