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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二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武士刀參把及藍波刀壹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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