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九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七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光碟片壹佰伍拾陸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中旬某日以每片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五十元之價格購入後,即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六十一號,連續以每片光碟片八十元、四片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並交付予不特定顧客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