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404,2001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О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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