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406,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О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型號BT-1K發射機壹台、發射天線組件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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