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453,200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五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後,由台灣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戒偵字第五三號不起訴確定。

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度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上之罪,為累犯,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外,餘均引用檢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二條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