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七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偽造「石錫卿」及「張家正」之印章各壹枚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七條、二百十九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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