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483,200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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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八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上之罪,為累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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