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О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係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起佔用本案土地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