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3,壢秩,42,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秩字第四二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度平警分刑字第0四0二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凌晨一時許。

㈡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九十一號一樓之南瓜網路網咖店(千億資訊社 )。

㈢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宋姓少年(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林姓少年(七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於警訊時之陳述。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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