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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壢秩字第474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0月23日南警偵字第09700215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0月21日23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段317號6樓之2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7年10月22日10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317號6樓之2查獲,並製有搜索扣押筆錄1份、照片7張;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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