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8,壢秩,157,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157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巷11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3月16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1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下列時、地分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2月20日上午12時30分許。

(二)地點:不詳地點。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2月20日上午1時4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2號旁,車牌號碼LP-3161號之自小客車內查獲,並有搜索扣押筆錄1份及照片4張。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公克)。

(四)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

(五)以被移送人乙○○於98年2月20日經警查獲採集其尿液(編號:E-980153)為檢體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驗項目Ketamine類結果判定為陽性。

(六)以被移送人甲○○於98年2月20日經警查獲採集其尿液(編號:E-980154)為檢體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驗項目Ketamine類結果判定為陽性。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

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公克),屬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