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8,壢秩,194,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19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3月23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1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吸管壹支,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2月20日晚間8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街1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上揭時、地查獲,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等在卷可佐;

(三)扣案之吸食愷他命所用之吸管1支;

(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吸食愷他命所用之吸管1支,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