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壢秩易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受處分人 游玉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1 年5 月1 日以101 年度龍警分刑社字第1019013062號處分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本院裁定易以拘留5 日,前開裁定嗣經移送機關另於101 年8 月20日以101 年度龍警分刑社字第1019020645號函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以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 年度龍警分刑社字第1019013062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0元,且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單送達後10日內繳清罰鍰,認移送機關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以101 年7 月24日101 年度壢秩易字第8 號裁定易以拘留5 日。
二、茲查明被移送人業於101 年7 月11日繳納行政罰鍰15,000元完畢,有卷附101 年度龍警分刑社字第1019020645號函所附桃園縣政府行政罰鍰收據,編號:AH NO. 字第002893號1 聯在卷可憑,被移送人繳納罰鍰之公法上義務既因完納而先於裁定做成前消滅,則易以拘留之裁定自失所附麗,是移送機關上開聲請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以撤銷。
三、據上所述,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鄭兆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