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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壢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許世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 年11月8 日中警分刑社字第10600575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世鴻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年9月30日下午5時許。
㈡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壢火車站前。
㈢行為: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
㈢於上開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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