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107,壢秩,71,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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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壢秩字第7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劉鑫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6日中警分刑字第10700380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鑫堂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7月13日21時34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0 號(中壢火車站人行地下道)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違序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被移送人乞討時之現場相片2張在卷可憑,應堪認為真。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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