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110,壢秩,73,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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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壢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王銘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8 月26日中警分刑字第11000581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銘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0年8月19日14時2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中壢區龍岡人行地下道(前站入口處)。

㈢ 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獲現場照片3張。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上開違序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時之查獲現場照片3 張在卷可憑,足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與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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