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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壢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彭憲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1月26日中警分刑字第11200953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憲章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扣案「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112年12月3日臺灣對韓國)」門票2張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6日11時15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扣案「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112年12月3日臺灣對韓國)」門票2張。
㈣群軟體臉書之對話截圖。
㈤新臺幣(下同)2,000元現金。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自以行為人有購買該等票券而轉售圖利為前提,亦即懲罰非供自用而購買該等票券,因客觀情事而哄抬價格,藉以從中圖利之人。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以1,200元購入「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112年12月3日臺灣對韓國)」(下稱系爭門票)門票2張,並將其以2,000元轉售,惟辯稱是對方要用1,000元來跟我買,我才會主動聯絡對方,因為對方要求婚用,才想賣給對方等語,並提出與該網友之對話紀錄為證。
然查該名網友與被移送人之對話紀錄,被移送人向該名網友表示「介紹費2張共800元轉給我,票原價2張1200元轉給票主」等情,復觀以前開警詢筆錄,被移送人自陳「如果對方開價原定價格不一定會賣給對方,因為如果退票我還要扣錢」等語,可見被移送人知悉且意欲將系爭門票加價轉售,並欲透過「介紹人」之身分規避其為系爭門票所有人之事實,是被移送人前開所辯,顯為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四、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另扣案之系爭門票2張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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