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89,壢簡,1551,2001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五五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達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兆建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三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達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乙○○法人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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