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秩,73,2001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七三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中馽分刑字第一八九五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保險套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初起至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二)地點:桃園市各處。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意圖營利與人姦,每次新台幣四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保險套一個。

三、扣案保險套一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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