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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九О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中警分刑字第一九五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保險套貳只、潤滑液壹瓶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起至九十年四月初某日止
(二)地點:臺北縣板橋市後火車站賓館等
(三)行為:連續意圖得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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