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275,2001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七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為桃園縣中壢市○○路一0九號「楊記小吃店」之負責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中壢市○○○路」一0九號)應予更正,及補充被告所聘僱菲律賓籍外國勞工BATISTIANA MARIZA RAMOS為許可失效之外國勞工(其原申請聘僱期間為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止,該外勞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即逃逸),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前開犯行,辯稱:伊並未僱用該名外勞云云。惟查:證人BATISTIANA MARIZA RAMOS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二七一巷為警查獲後,供稱曾由被告甲○○聘僱、在被告所開設、位於前揭地址之小吃店內工作,並能明確說出被告店中販賣食物、所從事工作、日薪甚至被告所使用行動電話號碼,被告就此復抗辯:有在店中柱子上貼徵人廣告,廣告上有寫伊手機號碼,店中常客可見員工每天所做工作內容云云,然證人BATISTIANAMARIZA RAMOS與被告並無仇怨,該菲律賓籍外勞當無捏造虛偽之情事誣指被告之必要,況常人間如非有特殊關係,焉能清楚記憶被告小吃店坐落地址、被告持用手機號碼?是被告此部份所辯即無足採。

此外,並有居留外僑詳細資料表及外勞動態查詢結果表等附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