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280,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八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付及新台幣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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