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一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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