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秩,85,2001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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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八五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一日中警分刑社字第二二二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保險套壹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右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下旬某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某不詳地點之旅館等處所。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營利,以每次新臺幣二千元之代價,與不特定男子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為意圖營利與不特定男子姦,於環中東路「真善美汽車旅館」前之公共場所拉客,經警查獲。

(三)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現場檢查記錄表一紙附卷可參,並有保險套一枚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一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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