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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八七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中警分刑字第二二二九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底之某日至同年五月十五日晚間七時許止。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二七號五樓「今夜賓館」等處。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數次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台幣貳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警訊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一個可資佐證。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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