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291,2001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九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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