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325,200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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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二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台北市師管區司令部桃園縣團管區司令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教育召集令、楊梅分局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年籍佐證表年籍佐證表在卷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罪,應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科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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