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394,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九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又損壞他人鐵門門鎖及信箱,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乙○○另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磚塊敲擊甲○○○住處前鐵門上門鎖、信箱,致鐵門門鎖、信箱損壞,足生損害於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