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416,2001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與游建陵、石華光共同基於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聯絡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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