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456,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五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作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九二號、八十九年度第一七三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台作工程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壹人,累犯,科罰金新台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補充被告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六年九月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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