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462,200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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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六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被害人財產損害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聲請人認被告僅於八十二年間犯賭博罪,本件乃偶觸法網,如經刑之宣告,即無再犯之虞,請准為緩刑之諭知云云,然查,被告於八十二年間所犯之賭博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犯行非輕,且甫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對於本件固不構成累犯,但被告時值少壯,竟不思悛悔,復圖己慾,竟再實施本件竊取他人財物犯行,衡諸人民之法感情與罪刑比例原則,實不宜諭知緩刑,爰為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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