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0,壢簡,505,200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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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О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一萬元確定,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

復於八十九年間,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八萬元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自八十九年八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四日,聘僱未經許可之印尼籍勞工BONG WILLY WIJAYA,在桃園縣桃園市及楊梅鎮不特定建築工地從事雜役工作乙節應予補充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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