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一、事實:
- (一)甲○○於民國97年9月19日晚間6時30分許,在其位於桃園
- (二)丁○○於97年9月13日晚間8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龍潭鄉
- (三)乙○○於民國97年9月19日晚間8時許,在停放中壢市某處
- (四)丙○○於民國97年9月19日某時許,在中壢市○○路某處
- 二、證據:
- (一)被移送人甲○○、丁○○、乙○○、丙○○於警詢中之自
- (二)甲○○於97年9月19日晚間自行赴移送機關到案,經警循
- (三)甲○○自行到案時持交員警愷他命2包(驗前重0.78公克
- (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14日、同年11月3日
- 三、上開扣案之甲○○持有之愷他命2包,屬查禁物,依社會秩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壢秩字第46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丁○○
被移送人 乙○○
被移送人 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11月10日以中警分刑社字第0973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扣案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陸伍公克)沒入之。
丁○○、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
(一)甲○○於民國97年9月19日晚間6時30分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11巷2號4樓住所內,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丁○○於97年9月13日晚間8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龍潭鄉南天宮廁所旁,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三)乙○○於民國97年9月19日晚間8時許,在停放中壢市某處丙○○所駕駛車號6U-2870號車內,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四)丙○○於民國97年9月19日某時許,在中壢市○○路某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丁○○、乙○○、丙○○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甲○○於97年9月19日晚間自行赴移送機關到案,經警循線於翌日(20日)凌晨1時許,在中壢市○○○路○段525號前,查獲丁○○、乙○○、丙○○3人,並製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甲○○自行到案時持交員警愷他命2包(驗前重0.78公克,鑑驗使用0.015公克,驗餘淨重0.765公克),丙○○等人到案時,在丙○○使用之車號6U-2870號車內查扣愷他命5包(毛重2.32公克),另自乙○○身體搜索查扣愷他命11包(毛重8.44公克)。
(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14日、同年11月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共4件、97年10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
三、上開扣案之甲○○持有之愷他命2包,屬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入之。
其餘扣案之愷他命16包,係被移送人乙○○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之證物,案經移送機關移由檢察官偵查中,宜由刑事法院或檢察官另依同條例或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或處分沒收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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