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刑事-CLEM,98,壢秩,100,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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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壹、被移送人甲○○部分:
  4.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5.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5日下午9時50分許。
  6.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
  7.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8.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9.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10. (二)經警於98年1月5日下午10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
  11.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12. (四)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
  13. 貳、被移送人乙○○部分
  14. 一、被移送人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5.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5日下午9時50分許。
  16.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
  17.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18.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19.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20. (二)經警於98年1月5日下午10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
  21.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22. (四)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
  23. 參、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1支
  24.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25.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6.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100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2月24日平警分刑字第09860000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捌玖公克)及愷他命香菸壹支均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壹、被移送人甲○○部分: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5日下午9時50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月5日下午10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車牌號碼3833-RX號自小客車內查獲,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照片4張。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2份。

(四)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1支。

貳、被移送人乙○○部分

一、被移送人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5日下午9時50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月5日下午10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車牌號碼3833-RX號自小客車內查獲,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照片4張。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2份。

(四)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1支。

參、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1支,係查禁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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