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被移送人甲○○部分:
-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5日下午9時50分許。
-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
-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 (二)經警於98年1月5日下午10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
-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 (四)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
- 貳、被移送人乙○○部分
- 一、被移送人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5日下午9時50分許。
-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
-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 (二)經警於98年1月5日下午10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
-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 (四)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
- 參、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1支
-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100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2月24日平警分刑字第09860000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捌玖公克)及愷他命香菸壹支均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壹、被移送人甲○○部分: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5日下午9時50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月5日下午10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車牌號碼3833-RX號自小客車內查獲,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照片4張。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2份。
(四)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1支。
貳、被移送人乙○○部分
一、被移送人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5日下午9時50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月5日下午10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8號前,車牌號碼3833-RX號自小客車內查獲,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照片4張。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2份。
(四)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1支。
參、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689公克)及愷他命香菸1支,係查禁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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