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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2 月16日以平警分刑字第09860004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扣案之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貳顆,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民國97年12月19日下午5時許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7日內某時許(不含到案後至採集尿液前之期間),在本院所轄之桃園縣境內某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俗稱FM2)1次。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經警於97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56號前盤查,被移送人主動將氟硝西泮2顆交予警方,並製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
(二)扣案之氟硝西泮2顆,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 年1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檢驗項目FM2藥品類結果判定為陽性。
(三)被移送人雖於警詢中否認有任何施用氟硝西泮之非行,惟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8年3月23日管檢字第0980002709號函所示:「依據Clarke's Isolati -on andIdentification of Drugs第二版記載,氟硝西泮血液半衰期(血中濃度減半所需時間)為10-70小時(平均25小時),主要代謝物為去甲基氟硝西泮(desmethy-lflunitrazepam)及7-aminoflunitrazepam。
依據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第五版記載,7天內平均有服用劑量之84%自尿液排出,另ElSo-ly等人文獻報導,口服2 mg單一劑量氟硝西泮後,於6至24小時尿中7-aminoflunitrazepam濃度可達50至200 ng/ml」。
是以,本件被移送人於97年12月19日17時許所採集之尿液既檢驗出呈氟硝西泮代謝物陽性反應,應可論斷其於採集尿液時回溯7日內某時許(不含到案後至採集尿液前之期間),有施用氟硝西泮之行為。
三、扣案之氟硝西泮2顆,係查禁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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