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8號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吳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