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0,壢小,1035,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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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1035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謝碧玉
陳永斌
被 告 陳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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