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62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林杏蓓
孟昭慶
被 告 關淑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編│ 餘欠金額 │ 計 息 期 間 │ 年利率 │ 違約金 │
│號│(新臺幣)│ │ │ │
├─┼─────┼───────────┼────┼─────┤
│ 1│ 4,986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316%│逾期 6個月│
├─┼─────┼───────────┼────┤以內者,按│
│ 2│ 8,960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316%│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
│ 3│ 8,198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456%│逾期 6個月│
├─┼─────┼───────────┼────┤以上者,就│
│ 4│ 8,232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456%│超過 6個月│
├─┼─────┼───────────┼────┤部分,按本│
│ 5│ 8,232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456%│借款利率百│
├─┼─────┼───────────┼────┤分之20計算│
│ 6│ 8,090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456%│。 │
├─┴─────┴───────────┴────┴─────┤
│餘欠金額合計:4萬6,69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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