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0,壢小,962,2012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62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林杏蓓
孟昭慶
被 告 關淑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編│ 餘欠金額 │    計  息  期  間    │ 年利率 │  違約金  │
│號│(新臺幣)│                      │        │          │
├─┼─────┼───────────┼────┼─────┤
│ 1│  4,986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316%│逾期 6個月│
├─┼─────┼───────────┼────┤以內者,按│
│ 2│  8,960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316%│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
│ 3│  8,198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456%│逾期 6個月│
├─┼─────┼───────────┼────┤以上者,就│
│ 4│  8,232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456%│超過 6個月│
├─┼─────┼───────────┼────┤部分,按本│
│ 5│  8,232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456%│借款利率百│
├─┼─────┼───────────┼────┤分之20計算│
│ 6│  8,090元 │自100.5.23起至清償日止│ 5.456%│。        │
├─┴─────┴───────────┴────┴─────┤
│餘欠金額合計:4萬6,698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