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90號
原 告 陳文旺
李家銘
被 告 游本縣(游劉榮妹之繼承人)
黃游戊妹(游劉榮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本縣、黃游戊妹為被告游劉榮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劉榮妹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游本縣、黃游戊妹為被告游劉榮妹之繼承人,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命游本縣、黃游戊妹為被告游劉榮妹之承受訴訟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